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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暖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供暖设备正常运行,保证全校冬季供暖正常,动力保障科负责实施供暖和管理,总天数为100天左右。
二、我校供暖时间为当年12月1日至次年3月1月。因气温特殊,经学院批准可作适当提前或推迟。
三、供暖取费标准按学院规定执行。
四、需扩大采暖面积,改造取暖设施,须经学院批准。擅自增加或改动供暖设备者,后勤中心有权责令其恢复并根据情节给予处罚。
五、取暖设备、设施的维修,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家庭取暖设施的更换、维修费用由住户承担。
六、对人为损坏、丢失或室内供暖设备、设施造成的损失,由所在单位或个人负责。
七、室内供暖设备的维修应填写维修申请单,公共场所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签证,家庭住户由使用人签字方可维修。维修完毕应及时结算和收费。
八、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排放取暖热循环水,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的罚款。
九、暖气供应部门应加强供暖设施、设备的管理,保养和维护。供热管路、闸门、仪表及水泵、交换器、循环泵、锅炉及其附件等重要部件进行认真巡视和检查。各类运行数据详细记录,发现异常及时排除,杜绝带故障运行和跑、冒、滴、漏。
十、因局部原因造成的突然停气,应及时启用取暖备用锅炉,并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十一、供暖过程中供应部门和操作人员应严格操作规程和交接制度,杜绝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凡因失职造成供暖间断或事故,应追究当事人及领导责任。
十二、供暖结束后应及时结清供暖费用。自我承担供暖费用的单位和个人由后勤动力保障科负责收缴。并及时对供暖设施、设备进行养护和锅炉年审,确保冬季供气及时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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