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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后勤中心的仪器设备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一部份,是保证完成生产经营、生活服务和行政管理等任务的必备条件。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是后勤中心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后勤中心仪器设备由中心统一领导管理,资产设备管理员负责,各中心(院)副主任(副院长)为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的责任领导,要明确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保管责任人。
第三条 购置仪器设备要有计划,严格执行采购、验收、发出、报废等规定,各项手续完备清楚,做到帐、卡记录健全,帐物相符。
第二章 仪器设备范围与计价
第四条  凡属下列条件的仪器设备列为固定资产。
1、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一般仪器设备或专用仪器设备。
2、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需要特别加强管理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凡新购的仪器设备,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费和安装费计价入帐。
凡自制或加工的仪器设备,应按材料及加工费的实际成本计价入帐。
第六条  对于原有仪器设备,需要购买扩大功能件或作改良装置、需要增加或减少配件时,可作增加或减少原值处理。
第七条  使用专项资金或基建设备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必须在当年投入使用,并按规定办理全部手续。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增添、采购和验收
第八条 各单位仪器设备增添要根据工作需要,分轻重缓急制定年度购置计划或申请购置报告, 单位价值在30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分管主任组织有关人员审定后,报中心主任审批,单位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经批准购置的仪器设备,原则上由后勤中心资产管理部门牵头组织采购。购置仪器设备原则上要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对招投标确有困难的,在征得领导同意后可实行比价格、比售后服务采购。对于数额较小的仪器设备, 可由使用单位采购;对于数额较大的仪器设备由后勤中心大宗物资采购小组负责采购。
第十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及时进行实物验收和技术检验,经使用单位和资产管理人员共同开箱清点无误、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一般仪器设备必须在到货10天内进行验收,贵重、精密和进口的仪器设备,应在索赔期前二十天完成验收工作。对于大型、精密、贵重、技术性较强和需要安装调试的仪器设备,应在调试结束确认质量合格后,方可办理验收手续,并按合同规定结算货款。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十一条 凡列入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必须建立帐目管理制度和严格的使用、维修、保管责任制。财务部门要建立后勤中心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部分)分类总帐,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仪器设备分类帐和卡片,使用单位和资产管理人员及财务部门要做到定期对帐、对卡,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要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随时掌握其品名、数量、价格、分布和使用情况,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使用保管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管理责任制。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维护检查都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技术档案,仪器设备出厂的各项原始技术资料和从购置到报废整个寿命进程中的使用、维护、保养记录等管理资料,应一并存入技术档案,为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第十四条 需要维修的仪器设备,应尽量自行维修,维修费用超过500元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后勤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在后勤中心各单位间进行调剂、调拨时,应经调进、调出部门主管和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后勤中心主任批准后办理资产转移手续,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进、调出。
第十六条 临时借用仪器设备者,必须办理临时借用手续,并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后勤中心单位间互相临时借用的仪器设备,应经单位负责人同意。中心的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下应报后勤中心主任批准,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将仪器设备外借。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借出和归还时,保管人员、借用人员应会同资产管理人员严格检查仪器设备技术性能,以确认完好情况,明确责任。借出的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或配件短缺时,应由借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凡调出、退休的职工,必须在离校(退休)前将所借用的仪器设备归还给中心,严禁仪器设备流入个人占为己有。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如有丢失、损坏,应报资产管理部门,同时到保卫部门报案,查明原因,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超过使用年限、设备落后、存在不安全因素、需要更新换代的,设备损坏严重、没有修复价值的,可申请报废,并按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报废工作每年办理一次,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进行。其程序为: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报废申请单,中心资产管理部门审定报后勤中心主任批准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报院基建与资产处。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制度,在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中心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章、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毁损、丢失、浪费等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惩处。
第二十三条   不准擅自截留报废仪器设备和拆改、拆取待报废仪器设备,对擅自截留报废仪器设备和拆改、拆取待报废仪器设备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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