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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和改进党对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后勤中心)工作的领导,保证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现结合后勤中心党总支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党总支委员会工作总则: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总支和主任共同负责的运行机制,维护党总支在后勤中心工作中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既共同负责,又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三条  党总支是后勤中心的政治核心,党总支委员会负责对后勤中心的政治领导,负责对发展、改革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凡属党总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研究的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内容包括: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上级党委的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后勤中心实际,研究具体的工作部署、贯彻意见和落实措施;

二、研究党总支工作计划;

三、与后勤中心行政共同研究决定后勤中心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问题,讨论决定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按照职能和干部管理权限,协助人力资源部对后勤中心员工考察、培养、选拔。

四、讨论决定后勤中心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纪律检查的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讨论审议后勤中心党的建设的重要制度;

五、按组织管理规定审批接受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六、讨论决定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问题;

七、讨论决定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八、研究后勤中心行政工作计划的指导思想,后勤服务及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改革措施;

九、研究决定应由党总支决策的后勤中心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党总支委员会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书记召集和主持,如遇特殊情况,经书记或半数以上委员提出,可以临时召开会议。根据议题需要,书记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党总支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党总支委员必须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在会前向书记请假。

第六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题视工作需要由书记确定,凡需提交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通气,集体研究,民主决策,一般不搞临时动议。

第七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表决应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对少数委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行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校党委汇报,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

第八条  党总支委员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表决后,委员个人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决定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与会人员要自觉维护党的纪律,严守党的机密。未经授权,不得将会议所列议题、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它保密事宜向外透露,对违反规定者,将给予严肃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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