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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商业网点管理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校园市场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校园内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以及广大教职员工及学生的利益,营造和谐环境,加强对商业网点的监督管理,确保学校和承租方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学校及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对校园商业市场的管理要求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二条 设立商业网点管理办公室,隶属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商贸科,具体负责商业网点的日常管理。
管理员职责如下:
1、负责商业网点各承租商资料档案及人员的管理,组织各商户会议、学习和上传下达有关制度和文件,与承租商签订执行“门前三包”责任书,“消防治安管理责任书”,“文明守法经营承诺书”“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书”等。
2、负责各承租商所售产品及服务项目的质量监督,协助工商、税务、药监、卫生防疫等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和检查工作;
3、负责商业网点门面的装修、改造以及门头安装的提报,并按照中心和科室要求监督实施;
4、负责商业网点消防和治安管理,按照消防治安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并协助消防、公安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和检查工作;
5、负责商业网点各商户的广告宣传、促销活动的规范管理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商业网点环境形象、卫生、绿化的监督管理;
7、按照中心及科室制定的各种巡查检查、考核奖励制度,履行检查监督和奖励处罚职责;
8、负责商业网点各商户相关费用的缴纳;
9、协调和处理好各商户之间及商户与顾客之间的矛盾纠纷以及各种投诉;
10、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管理范围及制度
第三条 学校商业网点经营性商业用房产权属于学校,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商贸科代表学校及中心对商业网点进行管理,具体管理范围及制度如下:
一、门面房使用管理规定
1、协助招标办对门面房招标文件的制定和执行,对协议到期的门面空房或经营期间退出的门面房提报给招标办安排重新招标或议标
2、商业网点各商户不得对房屋及水电线路随意装修和改动,店面牌匾应统一规划位置不得随意悬挂。对确实需要改动和装修的应先向商贸科提报书面申请及改造方案,审批后由相关单位监督实施,费用自理。承包商无论任何原因不再继续经营此门面房的,承包商应复原改造的工程或支付恢复工程发生的实际费用或依附于房屋的装修收归租赁方所有。
3、门面房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漏水、断电等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报商贸科协调维修,由承包方造成的损坏或自行改造的部分损坏,费用自理。
4、商贸科所提供的商业用房应合理使用,商贸科负责对房屋外墙及主体结构进行修缮,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备损坏,承租商应负责修复或承担经济损失,对装修改造的部分租赁方不负有修缮义务。
二、商业网点经营管理规定
1、商业网点各商户必须证照齐全依法经营,相关证件应悬挂显著位置,并严格按照合同协议执行,不得转租和转包他人。
2、各商户的商品或设施设备应摆放整齐,并只限于店铺内或在规定的范围之内经营,不得在公共区域摆设私人物品更不允许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3、各商户应严格按照合作协议的经营项目及范围经营,原则上不得跨行业经营。因确实需要增加经营项目的需提报商贸科审批核准后再经营,不得随意经营。对于热得快、孔明灯等容易造成社会危害及人身危害的产品坚决不准经营。
4、各商户在经营活动时不得高声叫卖、播放音响、乱贴乱挂广告。
5、各商户必须守法经营平等竞争,明码标价,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有欺诈行为,不得缺斤少两、强买强卖,不得以各种手段恶意竞争。
6、各商户应树立“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的宗旨,不得与客户发生争执,更不能发生辱骂和打架行为,遇到事情应找管理员协商解决;若发生辱骂殴打客户行为的商户,无论责任在谁一律取消经营资格并按规定扣除全额保证金,事态严重的报公安机关解决。
7、各商户自备车辆或送货车卸完货物后统一有规划的摆放于泊车区域,不得妨碍交通。
三、各商业网点绿化、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各商户应严格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做好各自商铺周边的环境卫生。
2、各商户应实行垃圾袋装化,并将垃圾打包送至指定位置,不得随意丢弃、倾倒。
3、各商户应自觉爱护商业网点区域的绿化植物,不得随意破坏,不得在植物上悬挂物品或捆绑绳索,不得给植物倾倒残渣废水。
4、各商户不得制造各种高分贝的噪音,不得排放各种有毒有害或刺激性大的气味。
5、各商户应积极配合政府及学校各单位的检查评比工作。
四、商业网点消防、治安管理规定
1、管理员应定期组织各商户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消防演练、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牢固树立安全稳定第一的思想。
2、管理员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巡查检查制度,做好检查记录,各商户应做到自检自查及时排除消防安全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整改。
3、商业网点的安全通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占用、消防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严禁遮挡、破坏和私自挪用消防器材及设备。
4、商业网点管理员及各商户人员必须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并且具备基本逃生的技能和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以及组织和协调人员疏散的能力。
5、商业网点各商户一律不准使用明火,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打烊后及时关闭电源,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6、商业网点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存放或销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7、商业网点各商户应文明经商,互敬互爱、相互忍让相互理解,坚决杜绝商户之间或商户与顾客之间相互辱骂和打架的行为。
五、商品销售及服务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1、各商户所经营的商品渠道必须是具备有效资质的供货商提供,应索取商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商品质检报告以备有关部门核查。
2、各商户经营的食品、水果类产品必须保证质量,严格按照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规定执行,不得销售腐烂变质的产品和过期产品,严格控制产品的新鲜度。
3、各商户所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项目必须明码标价,不得缺斤少两、以次充好,坚决杜绝各种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蛊惑顾客消费设置商业骗局,更不得强买强卖,欺行霸市。
4、顾客对商品或服务质量、价格提出质疑或异议的,各商户在处理问题时应态度和蔼,热情周到,本着为广大师生服务的理念合理解决,确实不能妥善解决的,报管理人员协商解决。
5、水果类产品的销售不得使用任何化学药物喷洒保鲜,不得使用废水脏水对水果进行保湿。
6、服务性质的经营要确保安全、到位,全力满足客户的需求,并及时做好质量跟踪和后续服务。
7、各商户应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做到礼貌待人、诚信待客、细致周到、本着一切为了服务师生的原则。
第四章 管理监督内容、形式及依据
第四条 商业网点管理监督内容
一、是否具有《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商贸科门面房经营合作协议》的主体资格;
二、有无超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
三、有无店外或划定区域外经营行为;
四、环境卫生、食品安全及消防安全;
五、有无乱贴乱挂广告、门头或随意改造商业用房主体等行为
六、有无商户之间或商户与客户发生辱骂、打架等不良行为;
七、有无转租、转包等违规行为;
八、是否服从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管理;
九、是否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三无”产品或短斤少两行为,商品是否明码标价;
十、从业人员是否遵纪守法、文明经商。
十一、是否按时足额交纳房屋租赁费等相关费用。
十二、其他违规或不良行为。
第五条 管理监督形式
一、日常检查:管理人员和学生督察员对商业网点的经营活动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案。
二、定期检查:每年组织3—4次对商业街的经营活动进行定期全面检查。
三、专项和突击性检查:根据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求,或消费者投诉,组织人员对商业街的经营情况进行专项和突击性检查。
四、联合检查: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联合相关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商业街的经营活动进行联合检查。
第六条 日常检查及管理监督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学校、中心及商贸科对出租门面房的管理办法
三、招标办公室对房屋使用权招租招标文件;
四、商贸科与各租赁户签订的《门面房经营合作协议》;
五、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对经营性商业用房的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
六、学校及学校各单位制定的管理监督依据和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管理监督结果的应用
第七条 处理办法
一、管理人员及学生督察员在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问题,当场口头向租赁户提出整改意见,并做记录;
二、在口头整改通知无效的情况下,管理人员签发《商业性用房经营管理检查整改通知单》,并要求租赁户在“通知单”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
三、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并在整改通知单下发时效后仍不改正的,给予300-500元合同违约金罚款:
1.店外经营或划定区域外经营的;
2.出售“三无”产品、学校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及假冒伪劣产品的;
3.短斤少两、以次充好的;
4.商户之间或商户与客户之间相互争吵、辱骂的;
5、“门前三包”责任区执行不到位的;
6、擅自挪用消防器材的;
7、盗用水电的;
8、乱挂乱贴广告、门头,改变门面房主体结构的。
四、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并在整改通知单下发时效后仍不改正的,给予500-1000元合同违约金处罚:
1、超范围经营的;
2、销售变质、过期食品的;
3、不服从管理的。
五、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暂扣校园卡营业款项,并予以清退:
1、有打架斗殴行为,特别是与顾客发生肢体激烈接触行为的;
2、打骂管理人员或学生督察员的;
3、发生食物中毒现象的;
4、有转租、转包行为的;
5、一学期内由管理部门三次下发“整改通知书”的。
六、合同期满后未能竞标到下一轮经营权;或者被学校单方面予以清退;或者未按规定日期退交门面房、不按期清空私人物品及设备的商户,学校有权单方面对门面及门面内部物品设备进行处理,并不负有任何责任。
第八条 本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商贸科负责解释
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商贸科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