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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评标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投标条例》、《江苏省教育厅招投标管理办法》、《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关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自行组织的一切评标活动,评标工作在院招标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开标前,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知情人负有严格保密责任,有关人员严禁向他人透露标的、投标人单位名称、数量及与招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评标小组由有关技术、经济专家和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第五条 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或公布的评标办法或标准进行评标;小组成员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做出评价;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质疑,但成员不得单独进行,也不得向他人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情况;评标小组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废标,但须过半数成员认同。
第六条 评标主持人:(1)组织并提前做好开标和评标的准备工作,包括提供评标基础资料、密封性较好的评标地点及有关服务工作;(2)在评审项目较多或较复杂时,负责评标小组成员的合理分工;(3)汇总各成员的疑问和问题,需要质询时统一组织相关工作;(4)回收评标用表格、查验评委是否签字确认;(5)及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在招评标过程中出现的特别问题;(6)在评标小组成员或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决定是否中止评标。
第七条 评标小组可以委托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进行资料、数据整理等事务性工作,但被委托人员不得参与应由评标小组评审的内容。
第八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查阅与评标工作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2)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的疑问进行解答或澄清;(3)根据学校招标办法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按分工独立进行评标,提出评审意见,推荐中标侯选人;(4)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标专家出席评标,应准时签到;外聘专家应主动向招标主持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且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主动提出回避:(1) 与投标人或投标主要负责人有亲属或近亲属关系;(2)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包括属投标人上级单位或下级单位工作人员,或投标单位离退休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其他社会关系和合作关系;(4)调离投标单位不满三年的。
第十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负有下列义务:(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学校明文规定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2)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过程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3)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并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在评标开始前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4)按照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客观公正地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5)及时向招标办公室和监察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主动协助、配合招标办公室、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从专家名册中除名并予以公告:(1)应当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2)私下接触投标人的;(3)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4)向他人透露专家组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5)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6)被通知评标且已确认参加评标后,未经招标办公室同意不参加评标的;(7)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十二条 评标小组成员应当认真阅读、研究招标文件,使用招标办公室提供的评标专用表格进行评标,经集体研究评标可以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1)综合打分法。即由评标成员根据价格、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优惠条件、社会信誉及以往业绩、服务等主要因素和相应的加权分值分别进行评价、打分,汇总计算后分值最高的投标方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2)最低投标报价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方中,在预算控制金额以内报价最低的投标方即为中标方。最低投标价为二人以上的,抽签决定中标者。此种办法一般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它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
如评标小组一致认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评标小组有权通知投标方限期进行解释。如投标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小组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方不能中标。评标小组可将第二个最低投标价的投标方作为报价最低的投标方。如第二个投标方有上述情形,则以此类推。
(3)合理低价法。合理低价法是指在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方中去掉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低投标报价,取其平均值,以最接近平均值报价的投标方为中标方。
也可采取法律、法规和学校允许的其他方法进行评标。
第十三条 评标程序为:首先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然后进行技术评审,技术标的评审以技术专家为主;完成技术标评审后再进行经济标的评审,经济标的评审以经济专家为主。
第十四条 评标小组成员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评标小组有疑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五条 评标过程中,对质疑结果评审并需要作出定性结论的事项,应由全体评标小组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在意见不一致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评标小组可以拒绝评审:
开标时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以及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已被招标人依法拒绝接收的;出现国家计委等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已由评标小组初审后按废标处理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小组初审后按废标处理:(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4)投标人名称或资质与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评标小组可以否决投标人投标或作废标处理:(1) 投标人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2)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的或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3) 投标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与资格预审结果不一致的;(4) 投标文件有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内容;(5)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第十八条 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能超过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十九条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小组成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小组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小组应当对此作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评标小组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1) 独自进行评审,不得发表有倾向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2) 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地点评审;(3) 不得中途退出评标;(4)不得复印、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5)评标时间应服从评标工作的需要,原则上应连续不间断完成;(6)在评标封闭区以外进行评标的,评标前应由评标工作人员统一保管各位评委的所有通讯工具,不得开启直至完成评标。(7)在评标过程中,自觉服从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招标工作公开、公正,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对招标评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监察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