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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招投标工作中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招标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学校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学校招标等采购活动评审工作的人员;评标专家库是指依据本办法之规定组建的,能够满足学校招投标工作需要的专家信息管理库。
第四条评标专家是评标小组的重要组成部分,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能胜任学校招标等采购的评审工作;
(三)遵守招标纪律,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招标等评审工作,且身体健康;
(五)在过去参加的评标活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对达不到第四条第一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可以经学校招标工作委员会审批后进入专家库。
第六条评标专家库由招标工作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组建。招标工作委员会结合学校招标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将评标专家按以下三类建库管理。
(一)货物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各种形态的物品招标采购的评审工作。物品包括仪器设备、物资、材料、图书文献、教材、医疗药品等。
(二)工程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建设工程的招标采购的评审工作。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造、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勘探、设计、监理等。
(三)服务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房屋招租、物业管理、资产拍卖、委托业务等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招标采购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八条招标工作委员会依据评标专家条件,对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有关专家进行资格审核,提出入库专家的建议名单,报学校招标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招标工作委员会对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进行必要的招投标政策法规和业务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标工作委员会聘请,担任评标小组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四)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在评标过程中不与其他评委讨论或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委;
(四)依法接受监督,并配合工作人员解答有关方面对评标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招标工作委员会对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评标工作实际需要,在广泛听取并征求专业人士、专家和推荐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评标专家库进行补充和调整。
第十三条招标工作委员会应逐一建立入选专家档案。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的确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工作委员会会同监察处根据该项目的具体要求直接确定。
第十五条招标工作委员会确定评标专家的过程应当在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同时将抽取情况、抽取结果和监督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和签字备案。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2小时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4小时。
第十七条每次抽取所需评标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抽取相应的候补评标专家,并按先后顺序递补。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成员确定后,招标工作委员会负责将评标时间、地点等内容通知评标专家本人。评标专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对于已经确定的评标专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评标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属于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
(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的;
第二十条 招标工作委员会应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招标的评审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
(三)本人在参加招标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招标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考核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纪、违规行为。
(一)被抽取或者确定为评标专家、并已接受邀请,但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评标,影响招标工作的;
(二)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
(四)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它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工作委员会应及时解除评标专家资格,并办理解聘手续。
(一)在评标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三)因工作调动或各种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评标义务的;
(四)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申请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招标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