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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对招投标工作的统一领导,规范招投标活动,推行校务公开,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经济效益,保证投资项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招投标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江苏省教育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教育厅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招标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院长担任,副主任由纪委监察、审计处、财务处等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工会、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教务处、科技处、实验实训及后勤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有关同志组成。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须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招标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为:审定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文件,讨论决定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参与重大项目的招标,协调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对招投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
第四条学校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在学校招投标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学校招标办公室主要职责为:制定学校招投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审批招标项目,审核招标文件,审定招标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监督指导项目单位按合同予以实施。
第六条学校重要项目的招标和谈判工作,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招标办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有关活动。
第二章 招投标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必须由招标办公室进行招投标:
(一)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修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勘察、设计、监理、园林绿化、网络等工程和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教学科研设备及大宗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六)图书文献、教材和药品,每年1-2次集中采购;
(七)保险、物业管理、营业场所承包、门面房出租、仪器设备定点维修单位的确定以及资产处理以评估价为起点起拍的;
(八)单项合同估算价高于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须经招标工作委员会审核后确定进入省、市市场公开招投标。
(九)其它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本条各款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八条招标项目的实施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委托招标代理公司招标和自主招标等方式进行,其中自主招标由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公开招标为我校的主要招标方式,特定情形之下可向企业法人直接购买。
第三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九条招标工作程序一般为:
(一)项目单位必须提供立项原始材料、项目设备、规格型号和有关技术要求,必要时应附有详细说明并提出招标申请,填写由校招标办统一印制的《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申请表》,报有关职能部门和校招标办审核。
(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协助招投标办发布招投标信息、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
(三)每个项目招标都要成立评标小组,由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并采取实名评分或投票方式定标。评标小组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用户单位代表、技术及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具体组成人员除法规明定必须参加者外,其它成员由招投标办有关负责同志随机从专家库抽取,其中原则上专家成员不得少于评标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二。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负责人参加开标会,负责对开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四)招标办组织集体开标、评标、定标,公布中标单位;
(五)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负责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由有关职能部门和招标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六)项目负责或使用单位按照合同予以实施,工作完毕,应及时总结经验并向校招投标办反馈结果。
(七)若投标人在中标公示期间对招标项目提出书面疑议时,招投标办应就项目招标过程情况向校监察处说明,由校监察处根据调查结果向质疑投标人反馈。
第十条凡按相关规定由省、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组织的基建、装修和安装工程招标,由招投标办负责组织协调,并对项目结果进行备案。纳入政府集中采购或报批的项目由招标办组织实施。
第四章 招投标原则及要求
第十一条各类招标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每项招标一般应由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标单位竞争,招标时要对投标者进行资质审查,评标应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售后服务质量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公布评标结果。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
第十三条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时间仓促而使得项目无法招标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依本办法必须招投标而未招标且又未经学校领导研究同意而直接实施的项目,学校财务处严禁办理项目付款,纪检部门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参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校内招标可收取一定金额的资料费,并交校财务处负责管理,由招投标办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评标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的劳务报酬。招标办每年向招投标工作委员会报告招投标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十六条招标办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验收与付款
第十七条 凡招标项目完成后均实行验收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以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为第一验收责任人,招投标工作组成员和有关专家参加的验收小组,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 验收以合同条款或样品为依据,按相关技术标准、质量或产品标准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第一验收责任人和其他验收人员签字。凡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应拒收,并按合同条款索赔。
第二十条 严格资产入账程序,凡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资均要办理入账手续。没有经过验收和办理入账的资产,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货物、服务类采购验收完毕,经院长或分管院长审批后办理结算手续。基建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报送竣工验收报告单、合同、工程及附属配套设施结算表及其它资料,由学院基建处初审后,送审计处审计。审计完毕后经院长审批,按审计价结算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和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用不足部分,原则上从项目经费中列支,由招标办公室在评标结束后统一向专家支付。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招投标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各级领导干部及主管工程、设备、物资采购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应回避竞标;
(二)参加招投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守机密,廉洁自律;
(三)严禁不经招标或集体讨论而确定中标单位;
(四)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招标走过场;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六)在招投标、开标、评标和采购中(包括外出考察),任何人不得收受贿赂,不得发表有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意见,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宴请或娱乐活动,不得与供货商串通以获取好处或损害学校利益,不得在供货商处报销应有个人或单位支付的费用等。
(七)在大宗物资采购过程中,坚决实行阳光操作,明折明扣,不得私设小金库。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或通过吃拿卡要等形式,刁难、限制、排斥投标单位或个人参与投标。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
(十)招投标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在招投标或大宗物资采购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投标工作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招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