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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及采购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各类采购和招标工作,切实强化管理、加强监督、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风险防范,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高等院校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关于加强高等院校基本建设(修缮)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院的工程建设、修缮工程、教学仪器设备、教材、图书等大宗物资采购和房屋招租等关系到学院和师生员工利益,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须按本办法开展监督工作。
第三条 学院监察处作为学院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负责组织协调学院招标监督工作。
第四条 监察处在监察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请示。
第五条 学院监察处要主动加强与业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做到工作到位而不越位。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院监察处在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履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以及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必要的追究和惩处的职责。具体职能为:
(一)建立健全招投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和办法;
(二)监督各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执行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情况;
(三)协调招投标监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监督检查招标活动中的执法、执纪情况;
(五)组织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纪案件。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七条 学院监察处可采取现场监督、资料查询和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监督。
现场监督,是指监督人员参加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而实行的监督。包括参加招投标准备会议,开标、评标、定标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等。
资料查询,是指监督人员根据需要,要求招投标有关部门或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或对资料情况做出说明而实行的监督。
听取汇报,是指监督人员根据需要,为了解情况或澄清问题,要求招投标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做出口头或书面汇报而实行的监督。
第四章 监督内容
第八条 对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所列的相关事项进行监督。
第九条 对招投标活动的准备过程进行监督:
(一)对《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均进行了招标。
(二)招标项目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
(三)评标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从评标人员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无违反公务回避制度的问题。
(四)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是否签订了招标委托协议;其内容和手续是否齐全。
(五)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是否严格执行了有关要求;有无将应该招标的项目拆分而规避招标的问题。
(六)被邀请的投标单位是否经过了资格审查;有无个人决定和对潜在投标人歧视的问题。
(七)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标底被泄露的问题。
(八)是否设立了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条 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一)开标是否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是否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进行。
(二)开标时,招标人、投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是否按时到场;有无开标记录。
(三)开标时,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是否经投标人代表或招投标监督小组成员检查并记录;投标文件是否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是否公开宣读了投标人名称、投标项目、项目法人委托书、投标价格和文件的其他内容;是否宣布了招投标纪律和投诉举报电话。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是否达到三分之二以上。
(五)评标工作是否在严格保密情况下进行的;有无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的问题。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无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有无被泄露的问题。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八)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是否写出了评标报告;有无资料不完整和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第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过程的监督:
(一)中标人的确定,是否经过了集体研究。有无不顾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个人说了算的问题。
(二)中标结果确定后,是否按规定进行公示。
(三)公示期满,是否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四)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有无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签订时,有无主管项目资金的财务部门人员参加审核。
第十二条 后续监督:
(一)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是否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
(二)合同价款的支付是否经过审计;
(三)合同如有修订,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四)招投标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账目是否清楚,手续是否健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监察处将规定进行查处,提出监察建议,情节严重的上报学院党委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