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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后勤)人力资源管理,促进后勤人力资源优化配置,进一步提升后勤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人力资源管理基本原则:

    1、坚持适应后勤改革发展需要的原则;

    2、坚持精干高效、运行规范、协调统一的原则;

    3、坚持以人为本,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4、坚持服务与经营并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5、坚持后勤宏观调控,单位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后勤人事管理实行岗位设置管理、人员分类分级管理、全员公开竞聘、逐级考核。

    第四条  后勤主任全面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综合科履行人力资源的管理职能;后勤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所属职工的管理。

第二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五条  综合科作为后勤职能部门,在后勤的领导下履行以下管理职能:

1、人力资源管理及规划:研究、制定、完善后勤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及规划,并落实后勤人力资源培训与开发工作。

2、人事管理:执行后勤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对后勤员工按岗位、编制、身份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协助各单位办理人员招聘、合同签订、调动、晋升、解聘及劳动关系的处理与协调工作。

3、薪酬管理:执行后勤员工薪酬管理有关方案,负责办理后勤职工工资发放,薪酬调整、保险缴纳及福利等工作。

   4、考核管理:后勤实施逐级考核,督促、协助各单位落实对职工的逐级考核。

第六条  后勤各单位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具体落实单位,在后勤领导和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拟定本单位人力资源需求计划、员工培训计划、落实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工作;拟定本单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解聘意见,落实职工岗位考核及劳动纪律管理;

    第七条  后勤人力资源规划的拟定与实施分层次进行:后勤职能部门由后勤主任根据后勤的发展需要,确定人才需求计划;下属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人员需求计划,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后由综合科组织实施。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聘任

 第八条  后勤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按岗定编的原则。各单位的岗位设置按后勤核定的岗位总数、岗薪总额控制。

    第九条  岗位设置类别分为:管理岗位、技术岗位(技术管理岗和一般技术岗)和工勤岗位三种。

    第十条  后勤的聘任工作逐级实施:

 l、后勤主任、总支书记和副主任由学校聘任;

 2、后勤中层管理岗位的聘任由后勤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

 3、各单位班组长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聘任由各单位中层班子研究确定,报主任办公会审批

 4、技术职称的评定按学校有关政策执行(后勤合同制职工职称评定暂按社会系列执行);后勤根据各单位岗位需要,对技术职称实行评聘分开。

第十一条  聘任工作的组织实施:成立聘任工作领导小组,人力资源部负责聘任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后勤中层干部的聘任:

    后勤中层干部由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并实行中层干部聘前公示制。

1、聘任范围:校内外公开招聘。    

2、聘任期限:原则上为三年。男性年满57周岁,女性年满52周岁退居二线,二线期间享受后勤相应待遇。干部换届时不能任满一届即达到规定任职年龄界限的,不再担任领导职务。

 3、聘任程序:

(1)后勤综合科发布招聘公告,主要内容包括聘任岗位、聘任条件、岗位职责、聘任职数、工资待遇、应聘报名时间和地点等,并组织报名工作;

   (2)应聘者填写应聘登记表,提出任期工作思路及工作计划,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初审;

(3)聘任领导小组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4)后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聘任人选;

(5)后勤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聘任手续。

4、实行中层干部免职制度:后勤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

(2)干部换届后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

(3)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1/3、或经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建议不适合担任干部工作,经组织认定为不称职的;

(4) 所负责工作没有进展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5) 因严重违法或犯罪,受到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的;

(6)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5、后勤中层干部离职时,须通过相应的干部任期审计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三条  后勤职工聘用:

后勤所属各单位根据用工需求,在坚持按需设岗的前提下,公示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上岗条件以及相应待遇,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竞聘上岗。

    1、聘用范围:校内外公开招聘。

    2、聘任期限:后勤职工的聘期原则上为两年。

    3、聘用程序:

    (1)综合科统一发布招聘公告,公开聘用;

    (2)后勤职工自愿填报岗位,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提出拟聘人选,经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

    (3)后勤外应聘人员申报后勤岗位(后勤合同工,下同),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提出拟聘人选,上报综合科,经后勤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和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面试考核合格后,报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4)后勤新进外聘职工的试用期一般为1-2个月,应届本专科毕业生按国家规定实行见习期制(见习期1年),表现优秀者经用工单位推荐,后勤审批可提前转正。

4、因日常工作需要招聘职工按以上程序进行。

第四章  培训与开发

第十四条  每年三月底前各单位拟定本单位的职工培训计划,报综合科审核后提交主任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五条  培训费用的报销办法:

    1、培训费用按照后勤审议通过的培训计划方案列支,未列入培训计划的项目应履行预算报批手续后进行。

2、经单位选派,后勤批准参加的培训项目,受训人在取得合格证书后,其培训的相关费用可按学院规定予以报销。因本人原因未能按时通过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者,相关费用由本人自理。

3、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与后勤业务有关的非学历教育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及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取得专科以上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的,按后勤相关规定给以相应奖励。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十六条  后勤薪酬管理坚持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按劳分配的原则,不断完善以岗位量化考核为基础、业绩优先、优绩优酬的分配机制。

第十七条  后勤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薪酬管理原则。

l、后勤聘用的学校编制人员,在后勤工作期间,按照国家工资政策调整其档案工资并按月发放。其他酬劳执行后勤内部薪酬方案,具体包括:岗位业绩津贴、效益奖金及其他补贴;

    2、被聘为后勤中层管理岗位和技术管理岗位的后勤合同制职工,集团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聘期内享受集团合同制职工中层管理干部待遇和技术管理岗位待遇;并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以上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的比例交纳,缴费基数按徐州地区企业交纳标准执行;

    3、被聘为后勤班组长管理岗、一般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的后勤合同制职工,后勤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聘期内享受合同工相应待遇;并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以上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的比例交纳,缴费基数按徐州地区企业交纳标准执行;

第六章  岗位考核

第十八条  考核组织:成立后勤考核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考核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十条  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后勤中层干部按《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中层干部考核办法(试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核等次及确定、考核程序、考核办法:详细内容见后勤当年考核文件。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年度考核结果是聘用、解聘、晋职、晋级、增资、奖惩的主要依据。

1、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按照学院及后勤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对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职、晋级、聘用的资格;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

2、对于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减半发放。

3、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业绩津贴和年终奖金减半发放,并予以批评教育;后勤合同工、大集体职工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解聘。

4、有关问题的说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非单位公派,但经学院、后勤同意离职学习超过半年的; 当年因病(公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在见习期内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和试用期内的后勤合同制职工,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

(2)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当年对其进行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3)受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正常考核确定等次。

 (4)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所在部门可以直接确定其为不合格等次。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在编职工交院人事处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为了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岗位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后勤实行奖惩制度。

    第二十四条  奖励采取精神奖励、物质奖励、晋升提级等形式。奖励标准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规章制度并给后勤和学校造成财产损失或恶劣影响者应予以处罚,处罚有经济赔偿、降级降岗、停职反省、解聘及开除等方式;

职工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的人员在处分期内,岗位业绩津贴及效益奖扣50%;受到党纪政纪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及停职审查的人员在被审查期内、刑事处罚的人员在处分期,停发岗位业绩津贴及效益奖;凡触犯国家法律被拘留和判刑的,一律予以除名。

第八章  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  后勤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职工享有相应的劳动保护待遇。  

    第二十八条  休假: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后勤实际适当安排职工的休假。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则参照国家政策执行。

    2、请假:职工休假应按照后勤的休假审批权限履行请假程序。后勤休假审批权限如下:

(1)职工请假3天以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上报后勤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后勤主要领导审批;

(2)各单位中层以上干部请假由后勤主任批准;

(3)后勤领导请假,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4)职工请假经领导审批后均应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职工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按学院规定执行。合同工产假期间待遇执行后勤相关文件。  

 4、对员工病假、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的处罚规定:

员工考勤是后勤发放岗位业绩津贴和效益奖的主要依据之一,每月2日前各单位应将考勤表报后勤综合科汇总,并按以下规定扣发或减发岗位业绩津贴和效益奖。

(1)职工请病假须持医院的有效诊断证明。病假每天扣4%月(指月标准,下同),事假每天扣8%,迟到、早退或脱岗一次扣8%,依此类推,直至扣完全部岗位业绩津贴和效益奖。

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及津贴;病假超过3个月又不能从事工作,原学校职工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新聘职工予以辞退。

(2)事假连续超过1个月,除停发当月岗位业绩津贴和效益奖外酌情扣发基础工资。

(3)旷工一天扣发当月岗位业绩津贴和效益奖;一学年累计旷工三天以上,扣发半年岗位业绩津贴和效益奖;一学年累计旷工十五天以上者作辞退处理。

第九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九条  后勤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条  后勤实行劳动安全负责人责任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各单位领导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性质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第三十三条  工伤事故处理和待遇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章  解聘、拒聘、辞职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单位予以解聘。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渎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3、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职工自己申请辞职、自动离职的。

    第三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岗位发生变动者,先予以解聘,然后重新聘任新的岗位。

    第三十六条  参加应聘但未被聘用的学校编制职工,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于不愿从事后勤提供的工作岗位的职工,按拒聘对待,三个月内拒不上岗,上报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十八条  职工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对待,并根据造成损失的情况,给予单位一定的经济补偿;连续旷工7天,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予以解聘。在编职工须上报学校人事部门。

第三十九条  辞职人员必须提前一个月向聘用单位提交辞职报告,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后勤综合科,待工作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离岗。

第十一章  停薪留职

第四十条  学校编制职工、大集体职工,均可申请停薪留职。

第四十一条  办理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原所在单位填写意见后,报后勤综合科,经主任办公会批准后,到原单位办理有关工作交接手续。

    2、停薪留职人员须与后勤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每年应及时交纳管理费和本人的社会保险等费用,如不按时交纳,后勤将不再提供任何保障,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者,视为自动离职予以除名;停薪留职协议期限一般为两年,到期后可申请续签;停薪留职期间停发一切费用、福利。

第十二章  合同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后勤原学校编制人员的人事关系统一由校人事处管理,原学校编制的合同制工人,其合同的签订、人事档案的管理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后勤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关系、档案及户口放在徐州市人才服务中心,委托徐州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管,代管手续由个人办理,代理费用由后勤承担。与后勤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他人员,其人事关系、档案(后勤新建的档案)由后勤综合科管理,户口保留在原籍。大集体人员的人事关系、档案由劳动服务公司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后勤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决定及合同签订由后勤主任办公会审批。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后勤内学校编制职工、劳动服务公司大集体人员及后勤所聘合同工。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人事政策有抵触之处,以上级人事政策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后勤管理服务中心。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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