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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校内住房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是指具有学校人事编制的教职工和人事代理人员。学校管理的校内教职工住房,包括周转房和已售住房。
第三条 在国家、省、市统一政策指导下,进一步规范校内房产管理,坚持学校房产管理政策的延续性,切实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利益,坚持退购和购买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清理和规范管理校内住房,优先保障引进人才的需要,保证学校可持续发展;明晰住房产权,允许有序流通,稳定周转房数量,提高周转效率。
第四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住房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规划和推进教职工住房的管理改革,研究与制订有关管理制度,讨论和审核住房管理有关重大事项,监督和检查教职工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教职工住房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担任主任,由教职工代表及党政办公室、人事处、监察处、财务处、工会、审计处、保卫处、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等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教职工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服务中心。
教职工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教职工住房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教职工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和审核准入手续,以及房产交易的咨询、备案等业务。
第五条 学校住房出售后,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申请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用于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住户负责房屋自用部位及自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维修。
第二章 周转房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周转房是指学校划定的教师公寓和产权归学校所有的公有住房。
第七条 租住条件和租住原则
1.租住条件:
校内无住房的教职工可以申请租住。
2.租住原则:
(1) 周转房优先安排学校引进的人才和无住房的教职工;
(2) 申请周转房的未婚教职工,原则上只安排单工楼床位;
(3) 教职工申请结婚住房的,根据学校房源情况,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打分排序安排。
第八条 租住期限
1.租住期限不超过5年。租住期满,教职工应退还学校的周转房。
2.租住期满后,因特殊情况仍需租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续租,续租期限不超过2年。
第九条 租金标准
1.5年租期内按照校内市场租金价格缴纳房租。续租的周转房租金按照校内市场租金价格每年递增50%额度缴纳。
2.校内房租价格的确定。教职工住房管理委员会参照学校周边房屋租赁的市场价确定相对优惠的房租基价,按照徐州市出售房改房确定的楼层系数核定每套住房的租金。每年12月份核定一次,向全校公布,并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 租金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1.周转房的租金、物业费、暖气费等费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缴纳。
2.按表计量缴纳水、电费,未装水电表的按所在楼宇最近一级公用总表平均分摊。
第十一条 周转房租住程序
1.需租住周转房的新进教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人事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将待租房源予以公示,承租人凭人事部门签发的引进人才住房申请表按照报到顺序在规定的房型内选房,并签订租房协议、办理租住手续。
2.其他符合租住周转房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承租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打分排序,经校教职工住房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党委会审批后,根据学校房源情况于每年度末调整安排一次周转房。
第十二条 周转房的管理
1.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安排的房间入住,不得私自调换、转让或出租给他人。
2.承租人原则上不得对所承租的周转房进行装修,确需简易装修的,必须向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与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签订装修协议,并交纳装修保证金及装修垃圾清运管理费后方可按批准方案装修,且装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退房时学校不予补偿。
3.承租人不得在周转房内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承租人应遵守校园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发扬社会公德,注意公共卫生,注重邻里团结和睦,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共同搞好居住区文明建设。
第十三条 退房和违约处罚
1.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还周转房。
(1)周转房租住期限已满的;
(2)因调离、辞职、除名、解聘、辞退等原因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的;
(3)因学校事业的发展或特殊需要学校认定需要退房的。
2.对违约不退房的,自应当退房的次月起,按双倍标准缴纳房租。
3. 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退房时要和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一同验收所用各种设施设备,如有损坏或数量减少,根据损坏程度和减少的数量给予赔偿。
4.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承租人要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并收取违约金1000元;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况严重者,学校采取必要措施收回住房:
(1)改变所承租周转房用途的;
(2)将住房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周转房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周转房或户外乱搭乱建,拒不恢复原状的;
(4)拖欠租金和水、电、暖、物业费等费用超过三个月的;
(5)有违反学校周转房管理规定和租住协议行为的。
5.申请租住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应如实填报情况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租住资格,已经承租周转房的,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责令其退回。
第三章 已售住房管理
第十四条 已售住房是指学校已出售给教职工的住房(含原房改房和集资房等)。
第十五条 管理原则
1.按照“学校、个人利益兼顾,保证校内住房及相关福利不流失”的原则,已售住房允许在校内教职工中有序流通,未经学校批准不得进入市场向社会出售。
2.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住户,如学校与购房教职工签订的购房协议约定由校方代为保管《土地使用证》的,购房教职工的《土地使用证》由学校房管部门代为保管。
3.每户教职工拥有校内住房不得超过一套。
第十六条 房屋买卖
1.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办理上房手续满两年出售校内住房的,由后勤服务中心将待出售房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公示期内可优先向本校无房教职工出售,公示期满,无房教职工无人购买时,可委托学校代售。
(1)在我校工作年限已满25年或已退(离)休的,出售校内住房,出售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凭《房屋买卖契约》到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自行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
(2)在我校工作年限不满25年的教职工出售校内住房的增值收益,按25年期限在本人和学校之间进行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房屋增值收益为A=当年市场评估房价总额-原购房款-相关税费
个人收益=A×(在校工作年限÷25)
学校收益=A-个人收益
(3)当年市场评估房价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每年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校内不同类型的教职工住宅进行评估来确定。
(4)委托学校代售住房的,学校可按学校原出售价格垫付部分售房款,剩余售房款待出售后付清。
2. 1998年11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在学校退休前出售住房,只能按照学校原出售价格退回;在学校退休后出售住房的,可按照第十六条第一款相关房屋买卖条款执行。
3.教职工出售校内住房后,不得再购买学校公有住房或租赁周转房。
第十七条 个人申请调离、辞职等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教职工住房处置。
1. 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因调离、辞职等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教职工已购住房处置:
(1) 在我校工作年限已满25年的教职工已购原房改房可由其本人自行处置;
(2) 在我校工作年限已满25年的教职工已购原集资房处置,必须按照第十六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增值收益计算方法退回或买断,即:如将已购原集资房退回学校,学校将该住房的全部增值收益支付给退房教职工;如继续使用该住房,该教职工须将该住房的全部增值收益支付给学校;
(3) 在我校工作年限不满25年的教职工已购原房改房处置,按照第十六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增值收益分配原则退回或买断;
(4) 在我校工作年限不满25年的教职工已购原集资房处置,必须按照第十六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增值收益分配原则退回学校。
2.1998年11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按照学校原出售价格退回住房。
3.已调离或辞职人员的住房处理
(1) 已调离或辞职人员购买住房时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处理;
(2) 已调离或辞职人员办理离校手续时与学校签订退房承诺书的,按退房承诺书规定处理;
(3) 已调离或辞职人员未与学校签订任何协议和承诺书的,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督促其办理原购房处置手续。
4.应退而不退房者,学校不予办理调离手续,且可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
第十八条 因组织安排调离的教职工住房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房产维修管理
第十九条 维修原则
1.保障楼房安全,维护保障产权人单位和购房人以及租用公有住房的教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产权人集体的合法权益。
2.我校公有住房出售后的房产维修,单户住房归属于产权个体,整幢楼归属于产权人集体。
第二十条 依据和适用
1.依据徐州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2.适用于第二条所规定的教职工住房。
第二十一条 住房部位、设施性质的界定:
1.本办法所称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屋顶、屋顶防水层、隔热层、梁、构造柱、内外墙体、楼地面、楼房基础、外墙面、供两户(含两户)以上共同使用的楼梯间、楼梯平台等。
2.共用设施是指单幢楼房或楼房单元内自底层到顶层住户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箱、排烟(气)道、楼梯间采光窗、电梯、楼道大门、供电干线、共用电闸、共用照明、采暖干线、供气干线、供水加压设施等。
3.本办法所称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是指分户门以内的部位、设施,包括门、窗、电表、水表、气表、厨房水池、菜台、柜、卫生间卫生洁具、自用阳台、阳台封闭罩等。包括穿越室内的供暖、供气以及上下水主干线分支后归该户使用的部分,自分户电闸始至室内的电路分支部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修、中修、零修的界定:
1.大修
(1)平顶屋面需100%拆除后新做防水层的;
(2)承重墙拆砌量达到或超过室内一面墙的;
(3)改换楼板结构或拆除承重过梁的;
(4)需作抗震加固的;
(5)单幢楼或单元内的上、下水管道、电气、采暖、煤气等共用设施其中之一类属破损需全面更新的;
(6)年代较长的楼房,原有供电、供气、供水、排水因设计负荷不能满足使用需求,需进行增容改造的。
2.中修
(1)屋面维修量达到或超过该幢楼屋面面积的25%及其以上的;
(2)承重墙拆砌量达到或超过室内一面墙体面积30%的;
(3)单幢或单元内的上下水管道、电气、采暖、煤气等共用设施其中之一类部分拆换更新和全面防腐保养的。
3.零修
指各部位和设施因人为或非人为等原因造成小范围的损坏或使用障碍,经一般简单维修处理或零件更换即可恢复正常使用的维修。
第二十三条 维修管理与组织
1.我校公有住房出售后维修管理工作原则上仍由后勤部门负责,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房产维修管理将逐步过渡到物业管理性质的社会化管理维修方式。
2.凡属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自然老化、损坏,经房产维修管理部门技术认定需进行大修、中修的,报经学校批准后,由后勤组织实施,住户不得私自请施工队伍实施大、中修工程,以确保工程质量及施工后设施布局的规范性。小高层电梯的日常维修由学校委托的专业公司负责。
3.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的维修由住户自行负责,租用住房的住户凭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验收单可对验收单中的维修项目免费维修一次,租住使用期间自负。
第二十四条 维修管理规定
1.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的维修,不能损伤相连或相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不得直接影响和妨碍相邻住户的设施使用。
2.住户不得私自侵占楼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不得增加或拆除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正常运行、正常使用产生妨碍和影响的自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位置、线路、走向、以方便自身使用。
3.住户不得擅自在室外周围的任何地点搭棚建舍,不得增置设施、搭建围栏,不得在楼房外墙等部位书写、涂刷有碍整体观瞻的广告或色彩。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拆除违章设施,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4.凡因家庭装修、增置设施或因住户实施自用部位、设施零修等而造成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损坏、渗漏、堵塞,妨碍或影响相邻户正常使用或危及他人安全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修复设施,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二十五条 维修资金的来源与管理
1.公有住房出售后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住房维修基金本金及随年度所增值部分的所有权、支配权均归学校,专项用于教职工购房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小高层电梯日常维修费用和年检费用由物业费支付。电梯大中修费用由维修基金支付。
2.教职工租用学校公有住房交纳的房租,用于周转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大、中型维修和部分零修。
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大、中型维修,涉及整幢楼房或整个单元的居住户全部为单一产权的,其维修费用按其产权性质从住房维修基金利息或住房租金支付。
4.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大、中型维修涉及到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交叉并存的楼房或单元,按其两类性质住户的比例分别由住房维修基金和私有产权个人按比例支付。
第二十六条 为避免可能发生的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产生的财产损失,鼓励购房教职工参加房产保险,投保费用由购房教职工自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居住在教职工住宅区的教职工不准在住房(含车库)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严禁在住房(含车库)内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及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严禁在住房(含车库)内仓储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
出租他人居住的,出租户负有管理的责任,必须到房管部门、保卫处申请备案,并向房管部门缴纳3000元出租保证金,出租期满后,未发现承租户有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的行为,退回全额保证金。
校内房屋原则上不允许租给外国人和在校学生,凡承接外国人租房的,除履行上述手续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校内原有空置房源和已回购的住房由学校统一研究处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原制订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