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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院后党〔2019〕2号

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流动党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覆盖区域流动党员的管理,使流动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激发外包企业党员为校服务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学校党委要求,结合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流动党员是指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社区),因距离等多种因素无法参加原单位(社区)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第三条 对第二条所指外来流入党员,后勤党总支将其及时编入临时党支部或临时联合党支部,同时加强与流出地原单位(社区)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系统纳入后勤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
(一)后勤党组织首先认真查验相关党员身份证明,如《流动党员活动证》等,做好外来流动党员身份确认工作。
(二)后勤党组织按照管理措施及时将流动党员编入临时党支部,参加党员教育和管理活动,流动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后勤党组织按要求系统加强对外来流动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并在《流动党员活动证》等相关材料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活动等情况,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向学校党委和组织部门汇报,同时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反馈。
(四)后勤党组织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与流出地党组织的沟通和联系情况,如实提供相关活动证明材料。
第四条 对流动党员,后勤临时党组织要了解掌握该党员情况,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出地党组织共同做好该党员在外包企业为建院服务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一)流动党员应按照临时党支部要求填写《江苏建院后勤流动党员登记表》,经后勤党总支审核、盖章通过后,纳入临时党支部,参加临时党支部的教育管理活动。
(二)后勤临时党支部要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流出单位经常保持经常性联系,掌握流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情况,同时向流出单位通报流动党员的相关重要情况,并及时告知他们按规定参加原单位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三)一般外包企业党员达到三人及以上人数的应设立临时党支部,不足三人的外包企业可以组成临时联合党支部,临时党组织由学校组织部或后勤党组织指派临时党支部书记,也可由后勤党总支和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协商后确定临时负责人。临时党支部负责人应按月、季度向后勤党总支汇报临时党支部党建工作和党员的组织生活、思想、工作开展情况。
(四)外包企业中的流动预备党员应以书面方式每季度向临时党组织汇报情况一次,预备期满前二十天要与临时党组织联系转正事宜。临时党组织应与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社区)党组织及时联系,提供预备期间的表现书面材料,按规定协助做好流动预备党员党员的转正工作。
第五条 因私出国(境)的临时党员,出国(境)前应向临时党支部和原所在单位(社区)党组织履行请假手续并填写《因私出国(境)党员情况登记表》报所在后勤党总支和原所在单位(社区)党组织备案。
第六条 流动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期间,应以适当方式与临时党支部和原流出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回国后,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对其在国外(境外)表现情况进行审查,依照程序讨论其转正问题。符合条件的按期转正,需要继续考察一段时间的延期转正,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七条 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无正常理由逾期六个月以上与临时党支部和原所在基层党组织无联系的,可视为自行脱党,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按规定办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书面报(临时党支部),后勤党总支汇总后备案。
第八条 流入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主动参加临时党支部的日常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临时党支部和原所在单位(社区)党组织的双重教育和管理,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一)外出前,流动党员应向所在临时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二)流动党员按后勤党组织的要求积极参加临时党支部相关活动和组织生活,按规定完成临时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三)主动与原组织关系所在单位(社区)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半年至少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特殊情况,流动党员要及时报告,如实汇报相关事项和情况。
第九条 本规定由后勤党总支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9年5月30日起施行。
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党总支
2019年5月16日